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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科技(002610):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1月)-j9九游会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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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证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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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爱康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3年 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制度。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应在作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业务发起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交公司内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如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以及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并经董事长审核通过,授权公司总经理执行;
(三)如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以及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总经理执行;
(四)如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以及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或其他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或其他机构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二)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三)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或其他机构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四)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在授权额度内滚动委托理财的,应逐笔业(五)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或其他机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业务发起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每次结算后 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办公室、内审部门、财务部门报告截至本月末《未到期理财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业务发起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业务发起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业务发起部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0日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3年 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制度。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应在作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业务发起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交公司内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如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以及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并经董事长审核通过,授权公司总经理执行;
(三)如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以及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总经理执行;
(四)如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以及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或其他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或其他机构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二)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三)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或其他机构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四)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在授权额度内滚动委托理财的,应逐笔业(五)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或其他机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业务发起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每次结算后 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办公室、内审部门、财务部门报告截至本月末《未到期理财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业务发起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业务发起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业务发起部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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